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支队机关行政效能,全面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建立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机关行政管理体系,结合本支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首问负责制适用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首问负责制是指首问责任人认真负责办理或联系机关部门解决服务对象提出的各类问题,并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的行政管理制度。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机关范围内第一接听来电、接待服务、接受来信的支队机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实行首问负责制,要求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科室工作职能和办事程序,明确自身岗位职责,了解机关各部门的基本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一)服务对象的来电、来访,无论是否属于本人、本科室职责范围内,首问责任人必须主动热情接听和接待。
(二)办理各类来电、来访、来信,必须既要准确,又要掌握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不清楚、掌握不准确的问题应请示领导。
(三)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在规定办事时限内)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有关询问。
(四)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但有关责任人外出开会、出差、公休、病假等暂不在岗位或联系不上的,首问责任人必须认真记录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内容等,并负责转交或及时联系责任人,或报本科室负责人。
(五)属于本科室和支队其它科室职能交叉的工作,首问责任人应视为本部门职责,主动协调,共同完成。
(六)不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但属于本支队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服务对象需联系的职能科室及其所在位置、联系电话。
(七)不属于本支队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八)除匿名来电、来访、单位外,首问责任人或承办主要科室负责人要主动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第六条:支队机关将结合本年度考核,对在首问负责制中涌现出的好人好事和先进典型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对违反首问负责制的首问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本制度执行工作及检查工作,由支队各分管领导总负责,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同机关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评结合检查。
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