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按照建设依法规范、高效优质、民主透明、清正廉洁和人民满意政府的要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社会和人民群众实行承诺服务。
第二条:市交警支队将服务内容、程序、标准、依据、监督办法等对社会实行公开承诺,并严格按照承诺办事。
第三条:实行承诺服务应做到:
(一)首问服务。收到服务要求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首问责任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要热情服务,确保行政管理相对人拟办事项有满意结果。
(二)限时办结制。行政管理相对人拟办事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许可时限内办结。手续齐全的机动车新车注册登记,由国家规定的5个工作日缩短为进口车3个工作日,国产车1个工作日完成登记审查工作;考试合格申领驾驶证,由国家规定的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办理遗失行驶证、驾驶证,由国家规定的1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
(三)一站式服务。凡到市交警支队办证、办牌等,手续齐全的一次办结;手续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办内容,保证第二次办结。坚决做到能够一次办结的决不让群众跑第二次,能够当天办结的决不拖到第二天。紧急事项特事特办。
(四)规范服务。支队各“窗口”单位及各职能科室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提供规范文明优质的服务。
(五)高效服务。支队全体人员要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主动服务。
(六)文明服务。支队全体人员要举止端正,谈吐文明,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做到待人礼貌,服务周到。
(七)廉洁服务。支队全体人员要做到依法行政,廉洁奉公、不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条:服务监督。对服务事项、服务过程、服务结果进行监督,纠错查误,自我完善,自我提高,同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五条:违诺处理。对违纪服务承诺,查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行政处分等相应处理,并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施行。